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411-0009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4〕173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1-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4〕173号
当事人:石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经营者:孙*;身份证号码:342922******;
住所:石台县仁里镇******;
联系电话:152******。
2024年9月18日,本局接到“12345”市长热线举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开展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货架上查见1个品种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决定立案调查。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从石台县仁里镇******购进生产日期为2023/10/16的魏清文牌山药豆腐1盒(每盒20袋),进货价格16元/盒(每袋0.8元),零售价1元/袋。2024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核查,执法人员在该店食品区货架上发现8袋魏清文牌山药豆腐标示生产日期2023/10/16,保质期270天,已超过保质期。上述魏清文牌山药豆腐与正常效期的零食等混放在货架上,处于待售状态。2024年9月17日,举报人购买上述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魏清文牌山药豆腐1袋,销售价为1元/袋。因当事人无销售台账,除举报人购买到1袋超过保质期食品外,其他无法查明,仅能认定涉案食品为9袋,涉案货值金额合计9元,违法所得为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资质。
证据二:2024年9月18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数量;
证据三:2024年9月1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事实;
证据四:涉案过期食品外观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石台县仁里镇顺达超市销货清单1份,证明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购进来源;
证据六: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及举报人购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和购买价格。
本局于2024年11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4]17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版)第【126】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我局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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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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