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410-00115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关于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徐火星)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10-22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尊敬的徐火星代表:
您提出的部分农村道路拓宽改造因需占用耕地所以与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无法建设,建议有关工作部门根据乡村道路实际规划建设需要,对本县耕地划定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在土地利用分类中属于“其他农用地”,因此耕地转为农村道路属于严格控制的情形,因坚持不占和少占耕地的原则。
针对农村道路拓宽改造需区分情形:一是涉及一般耕地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需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在坚持少占原则的同时,属地人民政府必需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异地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二是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严禁占用。针对农村道路建设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问题需待部级出台法规、文件明确调整补划工作,当前,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正在制定《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管理办法》,2024年1月份已发布征求意见稿,2024年2月份完成意见征集,待《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县将立即着手对规划为农村道路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进行调整补划,调整补划完成后即可开展农村道路建设。
最后,再次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和对耕地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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