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506-0002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93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18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安徽省************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X,经营场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组,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4****************,联系电话:1*********9。
2025年5月7日上午,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灶台旁的操作台上查见5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操作间靠门旁的货架上查见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贮存间进门旁的货架上查见1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贮存间的冷藏柜内查见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灶台旁的操作台上查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1、乐堡啤酒2瓶,生产日期:2024/06/27,保质期:9个月,价值6元/瓶;2、葱油拌面酱(已拆封)2瓶,生产日期:2024/04/24,保质期:12个月,价值18元/瓶;3、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已拆封)1盒,生产日期:2022/01/09,保质期:24个月,价值4元/盒;4、胡椒粉(已拆封)1瓶,生产日期:2023/05/01,保质期:18个月,价值2.5元/瓶;5、孜然粉(已拆封)1瓶,生产日期:2023/10/05,保质期:18个月,价值2.5元/瓶;在操作间靠门旁的货架上查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1、胖子麻辣香味鱼佐料3袋,生产日期:2023/10/07,保质期:18个月,价值7元/袋;2、猪肚鸡风味汤3袋,生产日期:2023/08/02,保质期:12个月,价值10元/袋;3、金品炖(卤)牛羊肉调味料1袋,生产日期:2023/04/11,保质期:24个月,价值1.5元/袋;在贮存间进门旁的货架上查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1、木姜子辣椒面1袋,生产日期2024/03,保质期:12个月,价值20元/袋;在贮存间的冷藏柜内查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1、风味豆豉(已拆封)1瓶,生产日期:2022/10/14,保质期:18个月,价值10元/瓶;2、擂辣椒皮蛋酱(已拆封)1瓶,生产日期:2024/08/10,保质期:6个月,价值20元/瓶;3、黄炒米(已拆封)1袋,生产日期:2024/05/16,保质期:6个月,价值14元/袋。
现场查见的过期葱油拌面酱、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胡椒粉、孜然粉、风味豆豉、擂辣椒皮蛋酱、黄炒米处于拆封状态。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当事人未建立相关的加工制作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所得,本局认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73.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授权委托情况。
2、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及检查实物照片5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以及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等情况。
4、《当事人处查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情况》、《当事人处查见的过期食品比价单》表格打印件各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加工使用、来源及价格等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5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93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你局现场检查后,我单位非常重视,积极整改,开展自查自纠,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2、部分食品原材料从网上购进,买回来拆封试制作,效果不理想,摆放在食品橱柜和冷藏柜中未使用过;3、茶季农忙以来并未营业,农忙和未营业忽视了对食品原材料的及时清理,未单独设立食品库房,无使用过期食品原材料加工食品事情发生;4、我单位不在县旅游景区沿线,也无游客、散客生意,生意清淡,公司安排有残疾人就业,加上租金、人员工资、水电费等,入不敷出。综上,恳请贵局批评教育为主,免于罚款的处罚。本局经复核,意见如下:当事人陈述的2、3意见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记载的经营项目是“热食类食品制售”,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2.5食品处理区:“指贮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洁餐用具(包括餐饮具、容器、工具等)等的区域。根据清洁程度的不同,可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认定,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即视为违法经营行为,过期的预包装食品摆放在当事人的食品处理区,且部分食品过期时间较长,当时人陈述不予罚款本局不予采纳。当事人陈述的1、4意见基本属实,在本局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后,当事人积极进行了整改,对操作间及贮存间进行了自查自纠,且受多方面影响,当事人经营困难,本局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已进行了充分考虑,进行了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2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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