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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06-0002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0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1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01号

阅读次数: 来源:横渡所 发布时间:2025-06-1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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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石台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MA2NEW****
负责人:刘某
身份证号码:342922****1023****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村
联系电话:183****8427     
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四种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报请本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我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2025年4月2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发现的食品情况如下:
1.凤球唛胡椒粉1瓶,已拆封,规格:560g,委托商:东莞市永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江苏泗阳永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0.23,保质期:18个月;
2.谭召群蔬百鲜调味酱汁1瓶,已拆封,规格:1L,委托商:湖南省老谭味道特色原料产品研发有限公司,生产商: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1.19,保质期:16个月;
3.湘君府辣椒酱1瓶,已拆封,规格:500g,制造商: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4.03.23,保质期:12个月;
4.王致和臭豆腐2瓶,已拆封,规格:330g,委托商:北京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商:北京王致和(衡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7.06,保质期:18个月。
上述食品至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均从石台县秋浦商贸有限公司秋浦时代购物广场购进。其中凤球唛胡椒粉进价为22元每瓶,用于制作豆腐汤;谭召群蔬百鲜调味酱汁进价为25.8元每瓶,用于制作员工餐;湘君府辣椒酱进价为9.50元每瓶;王致和臭豆腐进价为9.8元每瓶,用于制作臭鳜鱼。货值金额总计76.9元,因当事人台账未作上述食品的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负责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资质;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1份、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托人身份;
证据三:2025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以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证据五:涉案食品照片10张,证明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六:销货清单3张证明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
2025年6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0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因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在三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1.扫描下方的支付宝二维码或微信小程序进入公共支付平台;2.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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