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506-00022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80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6-1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80号
当事人:石台****旗舰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
投资人:许**;
身份证号码:342922******;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
联系电话:133******。
2025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核查,在经营场所发现两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上未标注册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本局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2025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核查,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发现了科露宝牌舒维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的2罐,规格:420克/罐。科露宝牌纽立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1罐,规格:400克/罐。上述两款产品产品名称中明示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包装上及中检溯源的二维码展示的信息标示“适用人群:食物蛋白过敏婴儿”“适用0-12月龄”等信息,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规定,本局认定上述两款产品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申请注册。经核实,上述两款产品罐身上未标注“国食注字TY+四位年代号+四位顺序”格式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号,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也未查询到上述两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信息。
经查明,上述两款产品罐底贴有中检溯源二维码,通过二维码能溯源产品原产地信息,境外官方证书、进口报关单、抽样检测报告等资料,确认上述两款产品原产国为新加坡,通过跨境电商的形式授权中创微信小程序“科露宝医学营养”渠道销售。综上,本局查明上述两款产品属于可通过跨境电商销售的境外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取得注册登记。同时,依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及《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的通知》(商财发〔2021〕39 号)“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之规定,上述两款特殊医学配方食品只能由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形式购买自用,经营者不得二次销售。
另查明,上述两款产品系六安市金安区**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科露宝安徽代理商)业务员陈*于2025年4月15日送到当事人店内,科露宝牌舒维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和科露宝牌纽立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各2罐,共计4罐,因双方是生意伙伴关系,业务员陈*还未提供进货票证。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系统已将上述两款特殊医学配方食品信息录入,定价均为308元/罐,查询销售记录只有2025年4月23日16时45分以308元价格销售科露宝牌纽立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1罐。该订单消费者购买后以无特殊医学用途食品注册证为由向本局投诉举报,经本局组织调解,消费者已退货退款(退货到业务员陈*处)。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货值金额为1232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
证据二:2025年4月24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事实及数量;
证据三: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事实及产品外观信息;
证据四:2025年5月1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证据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平台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未经注册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门店管理系统”查询记录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历史销售情况;
证据七: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记录单1份,证明当事人售出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事实以及产品销售单价;
证据八:举报人提供的购买实物照片打印件3份、付款记录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售出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事实以及产品销售单价;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退货邮件等材料,证明售出产品已退货退款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5月20日书面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恳请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主要理由如下:1、涉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2、申辩人不存在二次销售的情形;3、举报人为职业打假人,不是基本生活需要购买、使用涉案商品,举报人举报不应受理;4、贵局拟处罚决定明显过重,有违比例原则;5、跨境电子商务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行业的市场监管和操作规范还处于发展中。
对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本局复核认为:1.当事人在线下门店销售了科露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行为不属于跨境电商零售性质,依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或境外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均应取得注册。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取得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处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以及本局提取的当事人销售记录均已证明当事人系通过线下门店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已经实施了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的“二次销售”,而非跨境电商零售。3.本案来源于消费者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开展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且因现行法律并无“打假人”的规定,“打假人”与“消费者”也并无明确的界限,是否“为生活需要”也很难区分,所以只要是购买了问题产品的索赔请求,本局都应当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处理。当事人与举报人就赔偿、退款等事项达成消费和解属于民事责任范畴,不能免除因当事人违法而受到的行政责任。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金额较小,不足三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拟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已是减轻行政处罚且处罚幅度只有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十分之一,已经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同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在市场监管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以及《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等免罚清单中,不属于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5.当事人陈述申辩第五条是国家对跨境电商行业发展的一些政策性规定,与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无关。综上,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的规定。属于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系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货值金额较小,不足三千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3】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未经注册的科露宝牌舒维佳特殊医学用途婴儿氨基酸配方食品2罐、科露宝牌纽立泰特殊医学用途婴儿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食品1罐;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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