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504-00047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71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石台县丁香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41722**********
经营场所:石台县丁香镇丁香街**********
经营范围:熟食、卤菜制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者:卢**
身份证号码:34292219**********
联系电话:18056******
2025年4月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卤菜的专间内查见1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靠门旁的货架上查见7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冰柜内查见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存放食品原料的架子上查见3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予以扣押,并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明,在当事人经营以及生产加工场所查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1、红油郫县豆瓣5瓶,生产日期:2024/01/09,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2、花生碎2袋,生产日期:2021/02/18、2024/02/18,保质期:180天,购进价格10元/袋(其中1袋花生碎已拆封,价值2元);3、火锅豆皮3袋,生产日期:2023/09/30,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3.5元/袋;4、下饭风味豆豉4瓶,生产日期:2023/05/16,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5.5元/瓶;5、黄豆酱1瓶,生产日期:2022/12/06,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6元/瓶;6、五香味花生米3袋,生产日期:2024/02/29,保质期:210天,销售价格3元/袋;7、牛肉酱3瓶,生产日期:2023/03/28,保质期:24个月,销售价格5元/瓶;8、辣妹子榨菜丝1袋,生产日期:2024/01/11,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1元/袋;9、火锅年糕4袋,生产日期:2023/09/19,保质期:9个月,销售价格3.5元/袋;10、辣椒油23袋,生产日期:2022/03/10,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12.9元/100袋;11、黑胡椒调味粉48袋,生产日期:2022/03/21,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12.9元/100袋;12、香辣包151袋,生产日期:2023/06/01、2023/09/13,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12.9元/100袋;13、酱腌菜(甜蒜)1桶(已拆封),生产日期:2024/04/25,保质期:6个月,价值17元;14、火锅底料牛油1袋,生产日期:2023/07/05,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11元/袋;15、面包黄糠1袋,生产日期:2023/09/07,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3.5元/袋;16、酸菜鱼佐料1袋,生产日期:2023/07/05,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5.5元/袋;17、红烧牛羊兔佐料5袋,生产日期:2023/07/10,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5.5元/袋;18、火锅川粉6袋,生产日期:2024/05/09,保质期:10个月,销售价格2.5元/袋;19、红99火锅底料1袋,生产日期:2024/02/26,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7元/袋;20、麻辣鲜调味料5袋,生产日期:2023/06/01,保质期:18个月,销售价格3.5元/袋;21、翡翠干蒸1袋(已拆封),生产日期:2023/12/11,保质期:12个月,价值12元;22、鸡翅尖1袋,生产日期:2023/05/13,保质期:12个月,销售价格15元/袋;23、闽南鱼饼1袋(已拆封),生产日期:2023/06/11,保质期:12个月,价值5元;24、黑鸭风味酱1袋,生产日期:2024/01/23,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格21.6元/袋;25、水晶拉皮1箱(已拆封),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08/22,价值10元;26、婧康烤鸭专用料(食品添加剂)1瓶(已拆封),生产日期:2023/09/05,保质期:12个月,价值10元。
现场查见的过期花生碎、酱腌菜(甜蒜)、翡翠干蒸、闽南鱼饼、婧康烤鸭专用料(食品添加剂)、水晶拉皮处于拆封状态,现场查见的过期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分别从殷汇小桂批发部、石台农贸市场、东至小谭批发部等购进,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资质材料,其中花生碎、黑鸭风味酱、水晶拉皮为食品原料,婧康烤鸭专用料为食品添加剂,用来生产加工食品,花生碎在超过保质期后用来加工过凉拌菜,辣椒油、黑胡椒调味粉、香辣包在超过保质期后赠送给过消费者,本局现场查见的剩余19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当事人用来经营的,因当事人为个体户经营,未建立生产和销售台账,无法确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所得,本局认定本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67.14元(包括赠送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为53.6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2、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2份及检查实物照片10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以及生产加工场所内查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以及本案违法所得等情况。
4、《当事人处查见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情况》表格打印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以及生产加工场所内查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加工使用、经营、来源及销售价格等情况。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页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
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予以确认,并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
2025年4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71号】,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以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第【1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3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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