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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知识小课堂】被三调调走的建设用地还能建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2-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知识小课堂】被三调调走的建设用地还能建么?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2-12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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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宣布自2022年4月15日起正式启用三调数据,三调成果作为批地、供地及管地等全过程中的地类认定依据被法定。但是,由于某些地方对三调数据的准确性核查工作未落到实处,或出现核查疏漏,也是在所难免的,这也导致有些原本已是存量建设用地的地类被误划为非建设用地,还能不能履行后续手续正常建设呢?

2025年1月7日,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严格遵守“八不准”要求 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10号)提及: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坚决反对不顾实际情况,只依据管理数据进行合法性判定的“唯技术论”工作方式;对原为建设用地误划为耕地的,经举证核实已办理用地手续的,已建成或正在建设的项目不认定为违法占地,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2025年1月27日,广西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持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桂自然资规〔2025〕1号)涉及“关于解决国有企事业单位因改组、改制、合并和兼并等原因造成申请主体不清的问题”等十五个方面的遗留问题,《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第八条是“关于解决建设用地批准或登记用途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调查地类不一致的问题”明确:对于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原已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建设用地,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调查地类为非建设用地,或在建设用地依法批复后被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不动产权利人提出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建设用地用途予以办理。

另外,2024年9月1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也要求:“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原则”,“严明纪律,确保耕地实至名归”,也就是说,一些误判、误划的耕地一定要及时变更调出,不能让被错划在存量建设用地上的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一错再错”,导致建设用地建房建不了,耕地种粮种不成。

由此可见,被三调调走的建设用地还能按建设用地办理,但必须利用好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机会及时据实认定、变更数据库,以确保后续管理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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