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507-00009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决定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4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4号
石台县仁里镇新街社区中街居民组: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新街社区中街组;
村民组长:汪**;性别:男;
身份证号:342728************;
联系方式:137********。
2025年4月14日,我局对你居民组涉嫌违法转让土地建设墓地问题立案调查。经查,自2018年县政府召开殡葬治陋治乱工作专题协调会以后,你组将位于仁里镇同心村处的0.16亩集体所有土地转让给本组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用作墓穴,共出售墓地8处(13棺),获取人民币3900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件证实:
1.石台县仁里镇新街社区中街居民组各村民代表以及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石台县仁里镇新街社区中街居民组各村民代表以及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
4.石台县仁里镇新街社区中街居民组开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8张;
5.其他相关资料。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后积极主动退还预售款项人民币17500.00元。本案中总违法所得数额为人民币39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应扣除当事人已主动退还的人民币17500.00元,仅对实际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数额人民币21500.00元予以没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即“过罚相当”原则,罚款的裁量基准必须以违法行为对应的全部违法所得总额为基础,不得扣除已退还部分,故罚款的基准数额仍以人民币39000.00元为基础进行计算,但当事人主动退还款项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我局予以考虑,按照从轻原则,决定按照《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的最低限(违法所得的10%)处以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和《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对你组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组终止违法转让土地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500.00元(贰万壹仟伍佰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3900.00元(叁仟玖佰元整),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5400.00元(贰万伍仟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子军
电 话:0566-6026190
地 址: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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