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507-0001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决定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3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7-1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3号
舒光辉:
身份证:342922************;性别:男;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
联系方式:182********;
2025年4月14日,我局对你无证采矿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期间,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产生的6796.48立方米(合18010.67吨)富余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对外进行销售以及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无证采矿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件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
4.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4地质队出具的《石台县Y058(梓门路)G530平交口至禾茂山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动用土石方量估算报告》;
5.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价格认定协助书》(石发改价认字[2025]203号);
6.其他相关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106.70元(壹拾捌万零壹佰零陆元柒角整),并按违法所得30%处以罚款人民币54032.01元(伍万肆仟零叁拾贰元零壹分),共计罚没款人民币234138.71元(贰拾叁万肆仟壹佰叁拾捌元柒角壹分)。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34167969******************)。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子军
电 话:0566-6026190
地 址: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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