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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9704588XL/202508-00041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33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8-27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33号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8-2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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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133

 

当事人:石台县仁里镇***商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MA******;

经营者:杜**;身份证号码:34292219******;

经营场所:石台县仁里镇**;联系电话:188******。               

2025年7月22日,我局收到消费者举报,称石台县仁里镇***商贸售卖的“和成天下”槟榔干是假货。当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槟榔专柜上发现5袋与举报人反映一致的“和成天下”牌槟榔干(金石之交),因现场无法判断真伪,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向品牌方求证。

2025年7月23日,“和成天下”牌槟榔干(金石之交品牌方反馈初步判定是假货,执法人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袋“和成天下”牌槟榔干(金石之交),包装标签标示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槟榔干(金石之交);净含量:48克;商标:和成天下;建议零售价:50元;生产日期:2025年7月14日;保质期:6个月;委托方:海南和成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法人员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8月4日,我局立案调查。立案后,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明,注册商标和成天下”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注册号为第1530092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加工过的槟榔(截止)。2025年7月24日,本局依法委托商标“和成天下”注册人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和成天下”牌槟榔干(金石之交产品进行辨认。经辨认,涉案商品非该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经查,2025年7月17日,当事人通过微信采购涉案产品槟榔干10袋,共计400元,采购时未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及票据。仅凭付款记录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收货后当事人以50元/袋价格摆放在店内销售,采购的10袋产品去向为举报人购买1袋(已退款并赔付300元),本局7月23日现场检查扣押1袋,其余8袋当事人自述给了亲戚吃。因无销售台账,无法查明涉案产品历史销售情况,以本批次采购数量认定货值金额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合法资质。

证据二:2025年7月22日、2025年7月23日《现场笔录》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8月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的事实以及销售和采购得情况;

证据四:本局出具的《协助辨认通知书》(石市监辩通【2025】03号)及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辨认报告》和“和成天下”商标注册证(第15300921号)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案商品进行辨认及辨认结果及当事人销售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的事实;

证据五: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的事实;

证据六:安徽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七:当事人付款及聊天记录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退款的事实。

本局于2025年8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石市监罚告[2025]1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上述槟榔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50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269】第六十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1.销售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1)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①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案案发后,当事人已经赔付举报人,综合考量违法经营数额,本着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和成天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槟榔干1袋;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缴款流程:输入《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缴款书》上的20位缴款识别码),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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