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507-00060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食品案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石市监处罚〔2025〕108号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5〕108号
当事人:石台县仙寓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722**********
住所(住址):石台县仙寓***
经营者:王**
身份证件号码:34272819*********
2025年4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石台县仙寓镇******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款规定,报请县局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扣押,当日决定立案调查。。
立案后,本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2022年10月5日,当事人从池州市****有限公司业务员处,以149元/盒购进黄精代用茶4盒(购进时约定销完后结算货款)。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以199元/盒对外销售。上述黄精代用茶产品上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至案发时止该黄精代用茶已超过保质期16个月,期间所购进4盒均未售出,2025年4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时上述黄精代用茶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
2024年4月23日当事人发现上述黄精代用茶已经超过保质期,微信通知厂家业务员回收,厂家业务员通知其下架存放在仓库下次回收。至案发时止厂家业务员未回收,当事人也未将涉案黄精代用茶下架处理,仍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
上述涉案超过保质期黄精代用茶货值796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涉案物品照片4张及涉案产品4盒,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等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5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未售出,无违法收入。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2025年7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5〕10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途径。当事人接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摆放在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依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3】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目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的规定,具有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方式之一缴纳罚款:1、当事人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台县支行(收款单位名称:石台县财政局,地址:石台县城关人民路,账号:066001040009762)。2、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到本局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在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线上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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