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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理/汪云因保管不善,将房地权证石房字第6354号/石国用(2013)第09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蒋理/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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