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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决定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7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1-12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7号)

来源: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11-1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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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7 号


      石台县仙寓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仙寓镇南源村;
      法定代表人:颜*
      2025 年 9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用地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21 年 4 月至 2025 年 3 月期间,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仙寓镇大山村李村组、洪村组和双坑组分别建设停车场及附属设施,违法占地总面积为 2505.14 平方米(合 3.76 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件证实:
      1.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5 年 11 月 4 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单位将违法占用的 2505.14 平方米(合3.76 亩)土地退还给石台县仙寓镇大山村集体经济组织。
      2.罚款。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 185.13 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100 元的罚款,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 345.48 平方米(合0.52 亩)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200 元的罚款,对你单位违法占用的1974.5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40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 877421.00 元整(大写:捌拾柒万柒仟肆佰贰拾壹元整)。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你单位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2505.14 平方米(合 3.76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没收,其中:位于大山村李村组占地面积为 1747.30 平方米的硬化停车场、176.36 平方米的景观绿化、39.58 平方米的旅游公厕和 11.29 平方米的钢架桥;位于大山村洪村组占地面积为 165.46 平方米的硬化停车场;位于大山村双坑组占地面积为 235.60 平方米的硬化停车场和 91.33 平方米的配套用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2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子军
      电 话:0566-6026190

      地 址: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


2025年11月12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 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100 元以上 1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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