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511-0001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8号)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1-14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8号
石台慢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原石台天方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洪墩村屏峰组
法定代表人:夏**
2025年9月22日,我局对你公司违法用地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矶滩乡洪墩村屏峰组建设慢谷游客中心及附属设施,其中属于我部门管辖的违法用地面积为5604.46平方米(合8.41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件证实:
1.公司设立、变更材料;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询问笔录;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6.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5年11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公司将违法占用的5604.46平方米(合8.41亩)土地退还给矶滩乡洪墩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罚款。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3905.7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8586.70元;对你公司违法占用的1698.6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非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18685.48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7272.18元(柒万柒仟贰佰柒拾贰元壹角捌分)。
3.没收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没收你公司在矶滩乡洪墩村违法占用的5604.46平方米(合8.41亩)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具体为占地面积为88.83平方米的跨河桥梁,占地面积为889.69平方米的硬化道路,占地面积为67.78平方米硬化地坪,占地面积为1351.03平方米的生态停车场,占地面积为461.59的台阶,占地面积为148.26平方米的凉亭广场,占地面积为190.50平方米景观水池,占地面积为6.94平方米的垃圾亭,占地面积为223.29平方米的慢谷游客中心,占地面积为93.02平方米的卫生间,占地面积为115.88平方米的古戏台,占地面积为795.44平方米的景观绿化。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子军
电 话:0566-6026190
地 址: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
2025年11月14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二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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