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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琪/唐希胜因保管不善,将房地权证石房字第7905号/石国用(2014)第902号和房地权证石房字第7904号/石国用(2014)第90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爱琪/唐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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