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377/202601-0003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 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9号)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1-26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石自然资规罚字〔2025〕9号
汪根胜:
身份证:******************;性别:男;
住址: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
联系方式:***********。
2025年10月30日,我局对你违法占地建设砂厂问题立案调查。经查,2013年至2019年,你占用矶滩乡矶滩村村集体经济组织1622.84平方米(合2.43亩)建设用地建设硬化场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20年至2023年,你在上述用地上占用494.79平方米土地新建彩钢瓦钢架大棚,并在大棚内从事建筑垃圾破碎加工、制砂等生产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综上,你在上述硬化场地及砂厂建设过程中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构成违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件证实:
1.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询问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5.其他相关书证资料。
2026年1月18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四十二条和《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规定,经我局集体研究,现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决定:
1.退还土地。责令你将违法占用的1622.84平方米(合2.43亩)土地退还给矶滩乡矶滩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罚款。对你违法占用的1128.05平方米建设用地(新法实施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640.25元;对你违法占用的494.79平方米建设用地(新法实施后)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人民币49479.0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55119.25元(伍万伍仟壹佰壹拾玖元贰角伍分)。
3.协商处置新建附属设施。对违法占用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622.84平方米(合2.43亩)建设用地上新建的附属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具体包括:占地面积为占地面积为98.85平方米的彩钢瓦钢架大棚,占地面积为395.94平方米的彩钢瓦钢架大棚,占地面积为1128.05平方米硬化地坪。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下列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开户行名称:安徽石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名称:石台县财政局;虚拟账号:**************************)。
本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汪子军
电 话:0566-6026190
地 址:石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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