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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936-4/201812-00038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名称: 石台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号: 石教体助〔2018〕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04-10
生效日期: 2018-04-10 废止日期:

石台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4-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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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学前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石教体助〔2018〕5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业经县教体局和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现已正式印发,为帮助大家更好理解此《办法》,结合上级文件及要求,作一简要解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63号)文件精神,完善教育资助政策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我县幼儿园(幼教点)(以下称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幼儿(3至5周岁)享受资助,标准为500元/学期。

第三条 全县幼儿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园幼儿,列入资助范围:

(一)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

(二)经县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农村低保或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的幼儿;

(三)孤儿和残疾幼儿;

(四)烈士子女;

(五)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幼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享受资助。

1.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另一方为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因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

2.父母双方或一方患重大疾病需长年医治,并已丧失劳动能力;

3.父母双方均属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程序:

1.幼儿家长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家长(监护人)凭户口簿、残疾证、低保证、烈士证、扶贫手册等原始证件、复印件,向就读幼儿园(中心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石台县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1),证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附在申请表后。孤儿和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幼儿须有实际居住地乡镇政府签署意见,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2.幼儿园(中心学校)初审。幼儿园成立由中心学校主管校长、园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对申请资助的幼儿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后,幼儿园(中心学校)填写《石台县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申请汇总表》(附件2),并将有关申请资料报县教体局审核。

3.县教体局审核。县教体局审核后,资助名单以幼儿园为单位在所在幼儿园(中心学校)公示一周,幼儿园(中心学校)将公示结果报书面报县教体局。

4.县财政局核拨资金。县教体局将申报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核实后将补助资金拨付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将资金打卡发放幼儿家长(监护人),发放表报县财政局行财股备案。

第五条资助按学年(每年秋季)申请,分学期发放。

第六条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计提3%—5%比例的校内资助资金,用于减免经济困难家庭幼儿学费以及特殊生活困难补助。

第七条幼儿园(中心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校内资助)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类汇总建档,并将每一次资助文件、资助名单公示拍照备查。

第八条县教体局统筹负责全县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做好在园幼儿信息和受助幼儿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县财政局、教体局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的管理,健全资助资金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和违规使用资助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教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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