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489310-8/201512-00003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石台县环保局行政强制清单分表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02-09 | |
生效日期: | 2015-02-09 | 废止日期: |
序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30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违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1、发现环节责任:及时发现事故或其迹象,并告知当事单位进行处置,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1、《行政强制法》第三条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5、《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2、3、4、5、6、7、8、9:《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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