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489310-8/201503-00011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关于请求停止4家矿山企业火工品的函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03-17 | |
生效日期: | 2015-03-17 | 废止日期: |
县公安局:
根据《池州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4﹞21号文)要求,2014年底全市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并通过池州市环保局组织的环保“三同时”及环境整治综合验收。
截止到2015年2月底,我县4家在产矿山仍未完成环境综合整治任务,根据市环保局通知和《石台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规定,请县公安局暂停供应安徽竹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长岭建筑石料矿、石台县大沟山建筑石料有限公司、石台县鑫磊矿业有限公司和石台县枫树山矿业有限公司4家矿山企业火工品,直止上述矿山通过市级验收,接我局复函后方可恢复上述矿山火工品供应。
特此致函!
石台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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