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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489310-8/201812-00008 组配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石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10-25
生效日期: 2018-10-25 废止日期:

石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0-25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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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辐射应急办)

2.3各部门职责

2.4专家咨询组

2.5应急行动组

3  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

4  预防和预警

4.1预防工作

4.2预警和措施

5  应急响应机制

5.1应急响应方法与步骤

5.2信息报送与处理

5.3应急处置

6  沟通与宣传

7  安全与防护

8  调整与终止

9  评估与恢复

10 应急能力维持

11 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11.2预案实施时间

12  附件

12.1石台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12.2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辐射应急办)

12.3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名单

12.4辐射事故应急物资装备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石台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保证我县核技术应用、伴生矿开发以及放射源运输等各类意外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危害,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安全,保护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池州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辐射事故及事件:

1.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在使用或运输过程中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发生急性重度放射病或人员急性死亡;

3.发生地震、洪涝等大范围自然灾害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

4.大型辐照装置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

在发生以上情况下,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提高辐射工作单位预防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应对科学、高效、有序。

1.4.2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1.4.3统一指挥、协同处置。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加强各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辐射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其第一替代人为县环保局分管辐射安全领导,成员为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2.2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辐射应急办)

县辐射应急办设在县环境保护局,由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相应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

县辐射应急办职责:组织制(修)定县级辐射应急响应预案,进行应急物资准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习;根据应急方案组织实施相关的应急工作;承担全县辐射应急事故综合协调指挥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辐射事故情况,协调有关事项;经领导小组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审定辐射事故责任调查和有关情况的总结上报。县环保局污控股承担辐射应急办日常工作。

2.3各部门职责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应急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警戒,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协助环保部门开展放射源收贮工作。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辐射事故应急经费。具体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工业企业人员受照事故处置,指挥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的救援工作。

各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其他部门,及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落实情况。

2.4专家咨询组

7

文本框: 7专家咨询组由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放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习、情报信息收集、设施设备建设和维护工作;为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在事故状态下,参与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为应急处理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2.5应急行动组

事故应急期间,应急行动组应成立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现场控制组、去污洗消组、现场救护组、医疗治疗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

2.5.1协调指挥组

协调指挥组组长由县环境保护局分管辐射安全副局长担任,其第一替代人为污控股领导。人员包括县政府应急办、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财政局相关科室人员,事故地各乡镇政府,必要时增加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武警中队、县交通运输局、移动石台分公司、联通石台分公司、电信石台分公司、石台供电公司等有关人员。协调指挥组负责在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的统一指挥工作,协调各乡镇响应应急行动,指挥其他行动组的救援、监测、信息发布等工作。

下设事故现场指挥小组,组长由县环境保护局污控股领导担任,人员包括县环境保护局污控股、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县环境监测站、县环境监察大队、事故地各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事故现场指挥小组负责在事故现场就近指挥事故处理,调查事故原因。

2.5.2辐射监测组

辐射监测组组长由县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其第一替代人为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人员由县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组成,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进行监测,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

2.5.3现场控制组

现场控制组由县公安局负责指挥,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担任,人员由公安局人员组成,负责在事故发生时,在隔离区外进行现场警戒,组织人员疏散。

2.5.4去污洗消组

去污洗消组组长由县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其第一替代人为县环境监测站副站长,由环境监测站人员组成,负责对监测发现有放射性表面污染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收贮事故放射源。

2.5.5现场救护组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挥,组长 由卫计委分管领导担任,人员由事故地附近的120急救中心组成,负责现场救护事故中非辐射损伤的伤员,以及辐射损伤  人员的现场医学处理。

2.5.6医疗治疗组

医疗治疗组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指挥,组长由县卫生计 生委应急办主任担任, 其第一替代人为县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副主任,由县卫计委指定辐射损伤救治定点医院组成,按照卫生部核与辐射卫生应急有关规定,承担辐射事故辐射损伤人员的转诊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

2.5.7舆情信息组

舆情信息组组长由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其第一替代人由局办公室主任指定,由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县应急办、事故地乡镇政府等宣传人员组成。负责收集事故期间网络、报纸、电台等各类媒体的舆情,联络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局、县广播电视台,筹备新闻发布会。

2.5.8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担任,其第 一替代人为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科员。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车辆,应急指挥小组及办公室人员的临时食宿,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相关工作。

2.5.9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由专家咨询组、协调指挥组、辐射监测组有关成员组成,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

3 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的等级划分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3.1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3.1.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3.1.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1.3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3.2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3.2.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未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

3.2.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2.3发生洪涝时的放射源应急处理或处置;

3.2.4大型辐照装置等失控等引起大面积的公众恐慌的辐射事件。

3.3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3.3.1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3.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4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3.4.1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4.2 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4.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 预防和预警

4.1预防工作

开展放射性污染源调查,掌握全县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类别、底数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严格贯彻国家关于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开展辐射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4.2预警及措施

按照辐射事故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辐射事故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辐射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县辐射应急办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负责发布。根据辐射事故监测部门的报告,按照事件可能发生、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经县辐射应急办领导机构核实、批准,各乡镇政府也可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级应急领导机构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指令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确保应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应急响应机制

5.1应急呴应方法与步骤:

发生辐射事故时,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当地县应急办或县辐射应急办报告,或拨打11012369报警。接警单位接到报警后,要认真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伤亡损失情况等内容,进行初步核实后,及时上报县辐射应急办。

辐射事故的预警等级的确认,由首先接警的辐射事故应急办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确定属于本机构职责等级的,应立即启动本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评估确定为超出本机构职责等级或无法确定等级的,在对事件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的同时,立即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5.2信息报送与处理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发现或获知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向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县辐射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信息:

1)一般(IV级)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在2小时以内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

2)对敏感事件信息或初步认定为较大级别以上突发事件的,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对一时无法判明级别的突发事件,按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时限报告。有关预案对报告时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三类:

初报。发现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1小时)上报。初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污染源类型、核素活度、污染范围、人员受伤情况和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在查清辐射事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各等级辐射事故必须上报续报。续报要有书面报告,但可以先通过电话报告。续报要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并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终报。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各等级辐射事故必须上报终报(处理结果报告)。终报要在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5.3应急处置

在启动应急预案后,县辐射应急办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通知应急行动组开展各项应急行动,防止危害扩大。各应急组行动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行动:

专家咨询组根据现场监测结果,预测辐射污染的发展趋势,

为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处置建议。

协调指挥组:成立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并组织协调各行动组的应急处置行动。

辐射监测组: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辐射环境和隔离区撤离的人员、物品进行监测,查找放射源,划定隔离区。

现场控制组:隔离事故区域,限制社会车辆和人员进入,疏导交通;并根据现场指挥小组指令,疏散周围群众,可根据风向旗确定现场风向,将群众转移至上风向安全地区,减少人员伤亡。

去污洗消组:负责对监测发现有放射性表面污染的人员和物体进行现场洗消去污,并对有放射性沾污场地进行洗消,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收贮事故放射源。

现场救护组:负责现场受照人员的急救工作。

医疗治疗组:承担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转诊和医学随访,人员所受辐射照射剂量的监测和健康影响评价。

舆情信息组:负责收集事故期间各类媒体的舆情信息,联络宣传部门,筹备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车辆,应急行动组及办公室人员的临时食宿,事故信息材料的印发和相关工作。

6 沟通与宣传

6.1县环境保护局负责与县公安、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和外部应急组织(如县政府应急办、武警支队等)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各参加应急的机构应在工作时间内每2小时相互通报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立案侦查、医疗应急等落实情况。

6.2公众信息发布。县辐射应急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进展和处理情况,由县政府对外统一发布辐射事故相关信息。

6.3各应急岗位应保持通讯的畅通。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联络渠道进行信息交换。

6.4联络用语规范,全面介绍应急情况,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7 安全与防护

7.1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核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具体的防护装备见附件。

7.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如有必要向县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方式,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7.3如果辐射事故造成公众无法返家,县政府应急办应指令当地人民政府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排公众生活。

8 调整与终止

8.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调整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

1.经核查人员受伤的情况不符合原定的应急响应等级;

2.放射性污染已得到控制,现污染的情况已低于原应急响应等级且无扩大的可能性;

3.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已确定位置或已找到解决的方案,且方案正在实施。

8.2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宣布辐射事故应急终止:

1.丢失、被盗或失控的放射源和被污染的物品和土壤等已收贮;

2.放射性污染物品、场地已全部去污;

3.受照射人员已全部得到救治且无继续恶化的情况。

8.3 县辐射应急办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情况,并征求专家咨询组意见,可适时向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议,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一半以上同意后,决定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向县政府建议终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经县政府同意后,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终止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调整后,相应的应急行动组可解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应急行动组均解散。

9 评估与恢复

9.1应急状态终止后,县辐射应急办继续执行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3.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4.在完成上述工作后,编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报告。

5.根据事故处理的实践经验,启动修订现行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程序。

9.2主要恢复措施:

1)环境辐射水平的监测与评价

辐射事故评价技术组根据环境及食物、饮用水的监测结果,划定污染和可以解除防护措施的区域,并对公众可能造成的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做出估算。

2)放射性去污

对受污染的道路、地面、建筑物和各种设备进行去污。

3)对放射性污染物进行处理

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及污染水进行处理与处置,对去污过程产生的污水及污物进行处理与处置。

4)食物水源的控制、转换

在放射性污染物可能进入食物链的地区,仍必须对污染的食物和水源进行控制、转换。

10 应急能力维持

10.1县环境保护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辐射事故应急人员日常培训,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10.2县辐射事故应急办应每2年组织对本预案开展评估,评估合格可继续有效,不合格应立即启动修订工作。

11 附则

11.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三年更新一次,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1.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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