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567528906E/201912-00019 | 组配分类: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2019年度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全县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4号文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即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应于当年按规定缴纳本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向以前年度追补缴。
2019年即将过去,本年度仍未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请在2019年12月25日前完成缴费,跨年之后社保缴费系统不再允许补缴2019年度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责任自负(请大家相互转告该消息)。
特此通知
石台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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