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161P/201912-00065 | 组配分类: | 可服务老年人类型及床位数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名称: | 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资助补贴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资助补贴
一、补贴依据
根据《池州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池民福〔2018〕169号)。
二、补贴对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三、申请条件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老年人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标准,重点是:
1.有合法的服务场所,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要求的无障碍设施;
2.老年人居室使用面积:合居型生活用房单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独居或家庭型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老年养护院的单床综合建筑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3.有老年生活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生活、医疗、康复设施;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其中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5.工作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规定,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比例:自理人员不低于1:10,介助(半护理)不低于1:5,介护(全护理)不低于1:3;
(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依据《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操作手册》,经市、县级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
四、补贴内容和标准
经年检合格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本地户籍老人数中自理、介助、介护三种类型,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元、150元、200元的运营补贴。
凡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范围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后,其政府补贴部分可申请带入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抵扣护理费用。
五、补贴方式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资助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分担,贵池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区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7比例分担,各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属县负责。
六、申请材料清单及样式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提交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理流程
民政部门在收齐申请材料的30日内,对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给予资助的,民政部门将机构名单和资助金额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资助资金直接拨给有关机构。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退还申请机构。
市、县(区)民政部门
九、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每半年申请一次,每年1月和7月的工作日;
地点:市管辖养老机构于贵池区石城大道广电大厦办理
县管辖养老机构于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
十、咨询电话
0566-202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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