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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MB19221977/202102-0005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县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2-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县应急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2-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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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1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 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县应急局办公室
2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 依申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精神 县应急局办公室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依申请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县应急管理局安基和危化品监管股 
4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依申请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应急局办公室
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依申请类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县应急管理局安基和危化品监管股 
6 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依申请类 1.《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通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的通知》(安监总厅〔2009〕155号):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配“12350”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二、“12350”投诉电话实行属地受理。在省级安全监管局设立“12350”举报投诉电话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省(区、市)内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12350”规划和使用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以及举报信息分类统计等工作。

3.《关于我省启用“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有关工作的函》(皖安监明电〔2009〕19号):省通信管理局已同意我局在安徽省启用“12350”特服号(通信函〔2009〕19号)。
县应急局办公室 
7 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主动服务类 1.《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江淮行”活动方案〉的通知》:(二)开展“6.16”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在全省先后组织开展“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日”“职业病防治周”“安康杯”“青年示范岗”“安全科技活动周”等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统一按照国家有关安排,于6月16日集中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月”咨询日活动。
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
8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情况公布 主动服务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应急局办公室
9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主动服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县应急局综合股 安基和危化品监管股
10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主动服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应急管理股
11 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类 1.《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9号):二、主要职责(一)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县应急局办公室 
12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主动服务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  县应急局办公室 
13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主动服务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应急局办公室
14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发布 主动服务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县应急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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