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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009-00001 组配分类: 固体废物信息、危险废物转移的初审转报
发布机构: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告
名称: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石台县公安局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9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石台县公安局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通告

阅读次数: 来源: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发布时间:2020-09-29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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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众环境权益和环境安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彻底铲除非法收集、利用、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链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坚决遏制此类案件频发的势头。

一、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或跨行政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逃避监管,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向河流、河道、水库等倾倒危险废物的;

(四)以修路、矿山修复、土壤修复为名填埋处置飞灰等危险废物的;

(五)无危险废物经营处置资质的作坊、工厂或以合法形式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六)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及工作人员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重点打击对象

(一)因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二)在违法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直接倾倒、排放、处置的;

(三)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者、主要获利者;

(四)窝藏、包庇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掩饰、隐瞒污染环境犯罪所得,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人员。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是实施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在20日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敦促、规劝在逃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提供重要线索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12369

各地公安机关:110

各地检察机关:12309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石台县公安局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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