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情况说明
一、部门主要职能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一)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二)受理单位和公民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三)对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需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重、特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七)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
(九)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十)协助地方党委抓好全县检察机关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工作。
(十一)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检察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二)负责其它应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412.1万元,其中经常收入预算拨款安排412.1万元;支出预算安排412.1万元,收支平衡。
二、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41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8.8万元,项目支出13.2万元。
三、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98.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19.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9.6万元。
四、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五、2017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可支配收入412.1万元,其中预算拨款安排412.1万元;支出预算安排412.1万元,收支平衡。
六、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412.1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352.8万元,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19.57万元,行政单位医疗支出13.96万元,住房公积金25.77万元。
七、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支出预算412.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98.8万元,项目支出13.16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国有资产占用使用情况。
2016年底,检察院固定资产总额961.4万元,包括综合业务楼及办案工作区、车辆和业务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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