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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2年,石台县气象局认真落实《条例》精神,把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常态性工作,紧紧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坚持以防灾减灾、服务民生为宗旨,以政府信息公开为抓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提高信息质量、丰富公开形式,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长期的动态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其他配套制度,促使信息公开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发展。
(一)主动公开。
2022年,在县委县政府和市气象局的领导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县气象局大力推进决策和执行、管理和服务、过程和结果等环节的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相结合,注重与社会民生相关的各类气象信息公开,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2022年全年共发布162条,公开年度报告1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2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
目前石台县气象局设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1个,兼职人员1名,设置查阅点1处。并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三审”机制,重点开展敏感词、严重错别字、个人隐私等信息排查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围绕气象重点工作,积极利用“3.23”世界气象日和“5.12”全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发布主动回应,进行科普宣传。目前石台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地址: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ahshitai.gov.cn/OpennessContent/showList/539/0/page_1.html)。
(五)监督保障。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的工作计划,把落实信息公开作为全年一项重点工作,做到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有力,措施得当。严格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程序,保证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机制,对外公布投诉和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2022年我局未发生因政务公开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圆满完成,但工作成效与石台县委、县政府和池州市气象局有关要求及公众期望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主要问题:主动公开意识不强,内容不够全面;公开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不高;是政务信息内容不够充实。
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坚持做到应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二是提高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提升。及时公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政务信息,做到群众看得到、听的懂、用的上、信的过、能监督。 三是规范内容,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明确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的形式、公开制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