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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石台县气象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566-6029038)。
一、 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2023年,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0条,内容涵盖组织机构、部门文件、工作动态、办事指南、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各类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依申请公开事项办理。2023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发生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方面。一是县政府网站。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通过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可以查阅我局机构信息、部门文件、工作动态、办事指南、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由县政府办统一建设维护,我局按照公开内容实际和要求,做好各栏目内容的报送。各栏目内容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及时、全面地公开应公开信息,便于公众知晓。
(五)强化监督保障情况。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将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纳入全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推进政务公开责任履行到位。2023年我局对外发布信息后未收到群众有关意见和建议,未发生因政务公开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我局公开的标准规范还有待完善,信息要素优化还不够精细,政务公开水平和力量相对薄弱,导致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政务公开内容出现不规范现象。
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坚持做到应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
二是强化管理,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充实信息公开内容,突出重点、难点问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选择民众关注度高的信息作为突破口,不断丰富信息公开的内容,继续强化信息内容更新。
三是规范内容,提高政务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明确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公开的形式、公开制度。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