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目录清单名称 | 目录子项名称 | ||
| 事项类型 | 基本编码 | ||
| 服务对象 | 实施编码 | ||
| 办理形式 | 办理深度 | ||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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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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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  |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00-12:00,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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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属部门 | 所属区划 | ||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
| 行使层级 | 办件类型 | ||
| 委托部门 | 权力来源 | ||
| 行使内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联办机构 |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划分标准 | ||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下沉办理 | ||
| 通办范围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
| 阶段性办理 | 办理时间段 | ||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特别程序 | ||
| 是否支持预约 | 预约渠道 | 
预约地点(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仁里镇金钱山路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企业开办综合窗口)、预约网址(http://chi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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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数量限制说明 | ||
| 数量限制依据 | |||
| 是否进驻大厅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邮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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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名称 |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函
 | 结果样本 | 投诉举报结果告知函.doc |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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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
| 审查标准 |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十二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投诉举报,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和违法行为的; (二)被投诉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均不在本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四)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八)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 | ||
| 年审年检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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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1号)第七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二)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三)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四)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五)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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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皖公网安备 341722020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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