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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 其他
名称: 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申请问题的答复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9
废止日期:
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申请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29 11:39 来源: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问: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哪些条件?

答: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市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本城区无住房。

二问:需要哪些材料?

 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问:保障性住房配租审核程序有哪些?

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经初审公示后,连同《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对申请人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各地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纳入轮候期。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住房保障机构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配售)通知书。领取配租(配售)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到指定的运营机构办理租居或购买手续。选择租居的,签订《池州市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选择购买的,签订保障性住房购买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且不主动声明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3年内不得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