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哪些条件?
答: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具有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区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县城区范围内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年低保的1.8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且家庭总财产(含房产、车辆、存款、投资等)不超过10万元。未登记拥有小型载客汽车或5万元以上(按购置价格认定)其他车辆、车辆遗失的。
3、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县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未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单位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未在申请前3年内转让过自有住房、且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困难条件,但因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原因将原住房转让造成住房困难的除外。
(二)新就业无房人员。应当持有大中专院校、职校毕业证书,在本县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
二问:哪些人可以优先获得保障性住房?优先的顺序是怎样的?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轮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按以下顺序梯次轮候: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在石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烈军属、二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在本县城区无住房的。
三问:申请保障性住房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城乡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村)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台县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家庭经济状况、住房条件证明;
(四)符合优先保障条件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文件或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单位提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四问:保障性住房配租审核程序有哪些?
答:城乡中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的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初审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逐级审核公示。
新就业无房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经初审公示后,连同《石台县保障性住房申请汇总表》、对申请人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予以保证的担保书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报各地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单位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批,纳入轮候期。
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依轮候顺序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配租通知书。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