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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532E/202006-00243 组配分类: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发布机构: 七都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石台县就业创业促进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6-29
废止日期:
石台县就业创业促进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6-29 15:12 来源:石台县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就业创业促进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度人社部门三项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人社发〔2020〕14号)和2020年民生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县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就业是最大民生,优化公共服务,强化就业服务对接,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加强就业托底安置,持续做好民生工作,推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目标任务

(一)全县开发370个公益性岗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强化就业服务对接,为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托底,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二)组织80名以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等,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三)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促进更多毕业生在离校前实现就业。

三、实施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

1.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的人员。

2.开发机制。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本县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现有公益性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岗位年度开发计划和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开征集公益性岗位。大力推行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委托、战略性合作、承包等方式,购买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的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性安置。

3.补贴办法。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同时按照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50%的标准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相应补贴,按季度直接拨付至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给予补贴,不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通过开展职业指导、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灵活就业家庭成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重度残疾人(有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就业见习岗位开发

1.对象范围。就业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等,见习期间为3-12个月。

2.对接机制。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汇总本地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通过部门网站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发布。在本地办理求职登记且有就业见习意愿的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等向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就业见习对接会,或推荐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

3.补贴办法。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标准给予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其中政府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补助)。政府分别按照人均100元、200元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见习单位指导费补助。对见习期满后与见习毕业生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毕业生50%以上的见习单位,根据吸纳见习毕业生人数,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各见习单位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资金监管。各乡镇要将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开展情况和资金补贴落实情况,通过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就业资金管理使用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申报、审批和拨付程序,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完善考核体系。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成效纳入乡镇就业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客观评估就业创业促进工程实施效果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三)加强目标管理。将就业创业促进工程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实行目标管理,县人社局对各乡镇目标完成进展情况定期进行指导调度。

(四)开展政策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积极运用新兴媒体等手段,对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点对点”政策宣传,让就业创业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