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认定办法
为认真做好就业脱贫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6〕2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扶贫基地
(一)范围和条件
1、范围:热心公益、能提供就业岗位、待遇稳定的我县国有、民营企业。
2、条件:(1)企业经济实力较强,社会声誉较好,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2)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劳动关系总体和谐;(3)企业拥有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运转正常,后勤保障等生活设施齐全;(4)能积极吸纳农村贫困劳动者就业,并与贫困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符合就业扶贫基地条件的企业向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由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进行审核,报县人社局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批。
提供材料:
(1)《石台县就业扶贫基地申报表》(5份);
(2) 营业执照副本(非“三证合一”的,另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2、公示认定:经审核合格的在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社局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批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
1、范围:能组织10名及以上农村贫困劳动者(“农村贫困劳动者”指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劳动者”,下同)居家就业或家门口就业的各类用工实体(含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者等)。
2、条件:各类用工实体能在乡镇、村(社区)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组织无法外出就业的劳动者从事手工编织、来料加工、农产品深加工等工作的。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用工实体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核实后,经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局进行复核,报县人社局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批。
所需材料:
《石台县就业扶贫车间(加工点)申报表》(5份);
营业执照副本(非“三证合一”的,另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当地村(社区)提供经营证明材料;
个体经营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认定公示:经审核合格的在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县人社局会同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审批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
1、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期限为三年。
2、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奖补政策所涉及资金补贴标准和补贴程序按照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台县财政局、石台县扶贫办公室《关于石台县就业脱贫工程有关补助标准及申报程序的通知》(石人社[2017]28号)规定执行。
3、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奖补政策所涉及资金从当年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4、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者就业要在县人社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申报补贴单位或实体从申报基地时起,须每季末定期向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报送《就业扶贫基地(车间、加工点)用工登记表》。县人社局将组织对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安置的贫困劳动者就业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达要求的,按照规定取消相应资格和政策待遇,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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