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1
|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
确定档案存放地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
个人
|
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
2
|
农民工工资无拖欠证明
|
证明企业两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
1、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池政办〔2012〕16号 );2、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意见(石政〔2013〕7号)
|
工程公司
|
石台县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
|
3
|
近6个月内的剂量检测证明
|
了解申请人身体情况是否符合在此岗位继续工作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第九条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当由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培训单位可会同放射工作单位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和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和考核。
|
县卫健委
|
检测机构出具,申请人提供
|
4
|
婚育情况证明
|
是否符合生育政策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
县卫健委
|
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申请人提供。
|
5
|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
了解是否是失独家庭
|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住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
|
县卫健委
|
医院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
|
6
|
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
|
用于计算村医到龄退休后的待遇补助
|
《安徽省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发放实施细则》
|
县卫健委
|
工作单位出具
|
7
|
社会抚养费证明
|
不符合生育政策生育后是否缴纳了社会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第357号令《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县卫健委
|
收缴社会抚养费的机构出具
|
8
|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
为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具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五)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职责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证明。
|
县内企业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
9
|
安全生产情况证明出具
|
为注册地址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开具安全生产情况证明。
|
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为满足企业群众实际生活需要,针对具体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服务。
|
县内企业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
10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证明申请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