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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012-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8
废止日期: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0-12-28 15:16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环罚〔2020〕11

 

四川兆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6C70K1E

企业地址: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   

企业法人:向宏伟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陈述申辩和采纳情况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于 2020年12月5日接群众投诉,对你公司负责生产管理的位于石台县矶滩乡里重阳隧道处的2#拌合站进行检查,发现该拌合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沉淀池未做防渗漏处理,导致生产废水外溢至自然水体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于当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停字2020〕5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012月22日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法〔2020〕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日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

裁量起点为10%;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5%;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有投诉且经核实:5%。

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20%。

故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肆万元整(大写)。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石台县财政局    

账号:              20000075590710300000106                 

三、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