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3-25 17:18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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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环罚〔2021〕3号
石台县广兴水资源保护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TQM4T1D
企业地址:池州市石台县横渡镇横渡村
企业法定代表人:钱磊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陈述申辩和采纳情况
2021年3月16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原料堆场未建设大棚,大量原料采用不完全覆盖措施,两处成品物料露天堆放,未入库贮存;
2. 生产车间未封闭完全,细砂回收生产线露天设置;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法〔202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日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0%,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10%。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壹万元(大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未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0%,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10%。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贰万元(大写)。
故对你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处以行政罚款共计叁万元整(大写)。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石台县财政局
账号: 20000075590710300000106
三、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