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环罚〔2021〕2号
池州江合无机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2MA2NL86R73
企业地址:石台县小河镇郑村
企业法人:xu yu kun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陈述申辩和采纳情况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工作人员于 2021年3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石台县小河镇郑村辖区内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废弃石项目车间喂料口未按照环保验收要求采取“三面一顶”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法〔202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日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经《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裁量起点为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违法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2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0%,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15%。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叁万元整(大写)。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 石台县财政局
账号: 20000075590710300000106
三、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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