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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4-14
废止日期: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4-14 16:50 来源:国家药监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 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 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特此公告。


附件: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


国家药监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