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 出台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21-05-25 10:21
来源:石台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根据最新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上述地区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同时,对于产能置换设备范围予以明确划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的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此次对产能置换范围有了明确划分。对于不可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在原来“即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必须在备案清单内,6种不得用于置换的情形”的基础上,将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和“铁合金产能”纳入不能用于置换的产能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