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华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城区红绿灯设置的有关建议”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第26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具体点位的交通信号灯设置要遵照国家规范《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的规定,我县所有道口信号灯建设都经过专业公司根据具体道口交通流量设计配时,在实践中起到了调节交通、保障安全的作用。为避免驾驶人感知混乱,引发不必要的风险,黄灯应当依据国家标准保持原状。
此复。
联系单位及电话:交管大队 602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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