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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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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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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5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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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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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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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4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0条:“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3条第2款:“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第2款:“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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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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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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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第三条: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4.《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5.《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8. 《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9.《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0.《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1.《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注:原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送财政部备案。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第三款: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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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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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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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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