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台县困难人员救助暨困难职工帮扶实施方案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2016〕34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机构安全隐患基本清楚,供养水平逐步提高,特困供养对象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二、实施范围
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
三、实施内容
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要求,实施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环境、设施设备、运营管理和服务,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五个等级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也可以按照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安徽省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2015〕471号)要求,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划分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照安徽省财政厅、民政厅《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5〕2064号)规定,其中评定的一、二、三星,依据等级评定结果,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按星级高低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按类别实施综合定额补助管理。
四、实施程序
(一)首次评定。由县民政局组织本县内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自愿申报,依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37276-2018)标准评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其中三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报送市民政局复核;市民政部门对县民政部门报送的三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出复核意见;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二星级、一星级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发文公布一星级、二星级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及以上的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二)有效期内更高等级评定。三星级以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完善情况,向县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更高等级评定。县民政局收到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后,对申报二星级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对申报三星级及以上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在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评定。市级民政部门对申报三星级及以上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收到县民政局初审意见后30日(含公示期)内进行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分别对评定的三星级及以上、二星级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发文公布二星级机构名单并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民政部门发文公布三星级及以上机构名单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有限期满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须重新评定等级,评定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
五、补助标准
一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4800元/人·年;二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人·年;三类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不低于7200元/人·年。根据本县实际,在不低于上述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分类分档综合定额补助标准。未达到等级评定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综合定额补助标准,由县财政局、民政局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
六、公示公开
县民政局要建立公开公示制度,实行“网上+墙上”公开公示。主要包括:奖补资金分配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名称、金额、使用方向、收益范围等重要信息。县民政局应同时委托乡(镇)、村在公示栏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维护,规划、监督、建设、国土、公安、审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履行职责。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的考核,切实保障特困对象基本生活权益。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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