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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095871/202105-0000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18
废止日期: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5-18 10:49 来源: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环罚〔2021〕8号

 

石台县山田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417223963622775

企业地址:池州市仁里镇高宝村   

企业法人:丁字银

             

一、调查情况、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以及陈述申辩和采纳情况  

2021年4月30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接中央环保督察信访件,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专业合作社未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导致养殖污水未得到妥善收集和处理,养殖污水外排至外环境。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2021年5月7日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石环责停字2021〕2号)。

有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养殖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15月12日以《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石环法〔2021〕8号)告知你养殖专业合作社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日未提出正式申请,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事先告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裁量起点为(1000/10万)*100%=1%;考虑污染物排放的浓度,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中等:6%;违法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26%;建设项目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投诉属实:5%,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37%。

现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处罚共计叁万柒仟陆佰叁拾元整(¥3763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徽省石台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石台县财政局    

账号:              20000075590710300000106                 

三、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台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