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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部门解读-财政局】《石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解读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21
废止日期:
【部门解读-财政局】《石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1 10:24 来源:石台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要求: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非法集资行为,结合我县实际,我单位起草了《石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群众实行奖励,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早处置,打早打小。

二、起草依据

我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皖金〔2016〕12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6〕52号)和《池州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池财金〔2017〕2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 《石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三、起草过程

我局经调研论证、经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皖金〔2016〕122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池政〔2016〕52号)等文件精神,我局认真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于2017年3月初起草了《石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初稿,后征求了县处非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2021年5月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请石台县县长办公会审批。

四、《奖励办法》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分6章,20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二)奖励条件。包括奖励应符合的条件、不予奖励的情形、举报奖励应遵循的原则。(三)奖励标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5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5‰(含税,下同);5亿元-5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涉案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万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5亿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0.03‰;5亿元- 5000万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涉案金额为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3000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安排,每件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四)奖励程序。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县处非办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举报材料进行性质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处非办。对查证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监)管部门依据行业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妥善处置。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后,县处非办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经县处非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县财政局申请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拨付至处非办后发放资金。(五)监督及保密管理。对建立举报奖励档案、执行保密制度和有关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六)附则。明确了施行时间。

五、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我局对《石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送审稿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我局起草制定的《石台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送审稿)》主体适合,依据明确,程序符合规定,内容与上级规定不相抵触,可以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