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面向部门征求《石台县城市规划区内危旧住房改造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截止7月1日,三个单位提出反馈意见,均已采纳。
序号
反馈意见单位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不采纳理由
1
仁里镇人民政府
1、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二条中“和平社区南山组”改为“和平社区南山组以及决坑组(以伏虎河为界)”
2、办法第三章、第一节、十五条、第(二)款“位于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外区域的住房,可采用在原房屋主体上进行维修或就地不扩大不升高改造方式……总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改为“位于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外区域的住房,可采用在原房屋主体上进行维修或就地改造方式,原则上控制在二层,并且不超过原房屋面积……建筑面积按居住人口(含预期人口)原则上控制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总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六条“采用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的……原则上由县政府委托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代管”修改为“采用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方式的,住户须书面承诺原房屋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拆除,否则不予补偿或异地安置。房屋拆除后的宅基地,由县土地收储中心进行收储”。
已采纳
2
横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一条中“香口村檀安组,六房组,桂坑组,唐田街组。”调整为“香口村檀安组,六房组,桂坑组。”
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第八条“房屋鉴定费的收取标准,由鉴定机构提出,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房屋鉴定费已取消,无收取依据,建议删除该条。
2、第九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鉴定。再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修改为“当事人可向县鉴定所申请鉴定,亦可向第三方申请鉴定;当事人对县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申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3、第十条“申请再鉴定的,申请人应预交再鉴定费,再鉴定结论一致的,再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再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再鉴定费由鉴定错误的机构负担。”建议删除。
4、建议增加一条“该规定鉴定范围仅限于县城规划区内的相关房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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