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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5-25
废止日期:
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25 11:00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提升审
批服务效率和水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是指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的申请人,依据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公开告知的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依法
提出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和提交的材料,作出是否
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工作方式。
第三条
本省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低风险食品生
产许可的,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包含非低风险食品类别的,不适用本办
法。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低风险食
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制定全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
知承诺有关规章制度。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 3 -
内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
内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工作。
第五条 实施告知承诺的低风险食品具体类别,由省市场
监督管理局确定并公告。
第六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不选择
告知承诺方式的,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
序暂行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实施
许可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
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的条件、标准
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申请人新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填
写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4 -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
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设备布
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低风险食品类别等事项
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申
请人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填写食品
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
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
交);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食- 5 -
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
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应当填写食品
生产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四)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
全管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申请材料
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人。
准予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制作食品生产许可
证或者电子证书,当场送达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电子证书发证日期为许- 6 -
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
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整
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
被许可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
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相关审查细则等条件要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撤
销行政许可。
对变更或者延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
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前制发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被许可人,告知拟作出撤
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有权陈述、申辩和要
求举行听证。
被许可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
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被许可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
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7 -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进行复核,被许可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
予以采纳。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的自听证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决定,对被许可人作出撤销生产
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撤销行政
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被撤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纸
质证书的,收回纸质证书;颁发电子证书的,删除电子证书
信息。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
品生产许可证的被许可人不具备原许可条件且无法联系,经
公告后依然无法联系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依法
注销其食品生产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被审批人诚信档
案。
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
或者违反承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记入申请人、
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市场监- 8 -
管领域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第十九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通
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
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加强日常监
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
登记实施告知承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
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
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 2);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3)。
二、变更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 2);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
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
- 9 -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食品安
全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3);
(八)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见附
件 4,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延续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见附件 2);
(二)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三)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五)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 3);
(八)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见附
件 5,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时提交)。
- 10 -- 11 -
附件 2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许 可 类 别 :
食品
食品添加剂
申 请 事 项 :
首次申请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申请人名称:
(签字或盖章)
申 请 日 期 :
日- 12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所填写申请书及
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或者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13 -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食品生产
许可证编号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生产地址
系 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变更事项
(变更、延续申请时填写)
注- 14
-
二、产品信息表
食品、食
品添加剂
类别
类别
编号
类别名称
品种明细
备注- 15 -
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
设备、设施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场所
检验仪器
序号
检验仪器名称
精度等级
数量
使用场所- 16 -
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序号
身份证号
职务
文化程度
与专业
人员类别
专职/兼职
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专职人员
□兼职人员
说明:1.人员可以在内部兼任职务。
2.同一人员可以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请据实填写。- 17 -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
管理制度名称
文件编号
注:只需要填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无需提交制度文本。附件 3
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首次申请 □许可变更 □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根据《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
行)》,本行政许可机关就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
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
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
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
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
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安徽省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试
行)》
- 18 -二、许可范围
本行政许可机关受理在本辖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
的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具体品种如下:
(一)小麦粉【0101】、大米【0102】、挂面【0103】、其他
粮食加工品【0104】;
(二)茶叶【1401】;
(三)糖(分装)【2101】;
(四)粉丝、粉条、粉皮【2301】。
注:“【】”内数字为类别编号,详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
目录》(市场监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三、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
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
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
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
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
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
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19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
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
洁物;
(五)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所申请类别审查细则的
其他要求。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次申请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7.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二)许可变更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设备布局发生变化时提交);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提交);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主要生
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提交);
- 20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
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发生变化时提交);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食品安全管
理制度发生变化时提交);
7.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8.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申请人声
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时提交)。
(三)许可延续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3.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4.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5.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信息(在申请书中填写);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在申请书中填写);
7.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告知承诺书;
8.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申请人声
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时提交)。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行政许可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十个工作日
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对变更或者延
- 21 -续申请,且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进行现
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向本行政许
可机关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方可恢复生产。被许
可人不停止生产,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生产
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相关审查细则等条
件要求的,本行政许可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六、诚信管理
行政许可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
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将依法处理并予以记录,对该申请
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方式审批。
- 22 -- 23 -
申请人的承诺
本申请人现就申请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所填写的信息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已经阅读并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确认自身能满足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所需的条件、标准
和要求;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申请人:
(签字盖章)
(一式两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24 -
附件 4
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变更版)
本单位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分别
为:
现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就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声明如
下:
1.食品生产者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现有生产设备布局、工
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未发生变化;
2.食品生产者不存在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变更情形。
本申请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
日- 25 -
附件 5
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延续版)
本单位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分别
为:
现提出换证申请,并就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声明如下:
1.食品生产者加工场所及周围环境、现有生产设备布局、工
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未发生变化。
2.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未发
生变化。
3.食品生产者不存在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变更情形。
本申请人对以上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章):
日- 26 -
附件 6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食生撤告字(
)第
(被许可人名称):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机关名称)于
日作出的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规
定,本机关拟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
编号)。
如你(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可以于
日到(
办理地点
)进行陈述申辩,
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
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许可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27 -
附件 7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食生撤决字(
)第
(被许可人名称):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机关名称)于
日作出的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编号),因(依法应予撤销的具体情形和
理由),根据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行政许可事项名
称)。
请你(单位)于
日前,持原有行政许可证件(编
号)到(
办理地点
)办理有关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
(复议机关名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
向(诉讼机关名称)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印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许可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