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对标学习沪苏浙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21〕11号)精神,对标学习沪苏浙等省市好经验、好做法,降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成本,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稻米、小麦、大麦的原粮进仓、清理、烘干、砻米、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等初加工用电以及农村综合变以下的农副产品加工厂为农户加工口粮、食用油、饲料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其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继续按《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商〔2018〕89号)执行。
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对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可按定比或定量的原则分别计价。
四、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2021年5月21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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