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业务主管处室负责根据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制定年度项目形式审查方案,明确形式审查要求及标准,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工作。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业务处室的委托,具体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确保项目合规、申报材料完整。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并注明原因。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安徽省科技厅主管的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受理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形式审查内容
第五条 项目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查重。防止重复立项; (二)资格审查。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承担人是否具备申报资格; (三)研究领域审查。项目研究领域是否符合申报通知及指南提出的申报范围; (四)完整性审查。项目申报材料填报是否完整;项目附件资料是否完整; (五)规范性审查。填报内容是否符合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 第六条 项目形式审查需建立清单,做到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项目形式审查全部完成后,第三方机构需撰写项目形式审查报告和形式审查情况汇总表,并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七条 各业务处室需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形式审查结果集体研究,形成处室办理意见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对于不予受理的项目,注明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报项目,通知申报主体在5日内补全材料,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八条 从事项目形式审查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责,提出的建议必须客观公正。对工作敷衍马虎、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行为,将严肃追责。 第九条 厅监督处负责对项目形式审查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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