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65E/202107-00110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关于公布《石台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石司〔2021〕42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0 |
废止日期: |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21〕4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政办秘〔2021〕14号)要求,经梳理汇总并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现将《石台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石台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石台县司法局
2021年7月12日
附件
石台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单位 |
备注 |
1 |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第四条: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县科技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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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技术方案审核 |
相应的设计、施工图纸 |
《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须经县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审核:(一)单池容积3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二)日供气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或风力发电站。前款所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涉及行业管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及其专业技术标准 |
从事农村能源利用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 |
县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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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
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所在学校、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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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第二条: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死亡职工有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分居住地,抚恤金均按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为1-3人的(含3人)据实发给,3人以上的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0%发给,但初次核定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月缴费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今后随死者生前单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
医疗卫生部门、民政部门、村(居)委会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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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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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
医院、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司法部门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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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资产评估机构、个人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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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情况说明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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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5 号)第十条:关于“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
市场监管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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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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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投资人身份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
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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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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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全体成员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法人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公安局(自然人身份证明)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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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直系亲属投靠户口迁入 |
亲属关系证明 |
《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户口迁移:除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外,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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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面部整形证明 |
《安徽省居民身份证工作管理规定》公安派出所(户政服务中心)应对申领人提交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常住人口登记表所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对信息一致的,应予受理;对信息不一致的,应按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变更更正一致后,再予受理 |
整形医院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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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人社部 财政部 |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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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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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证明文件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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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地图审核 |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六条 |
送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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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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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本行政区域内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利用审批 |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69 号)第十七条 |
成果利用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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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行政区域内 1:2000至 1:500 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利用审批 |
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69 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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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利用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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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其他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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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资料使用的目的、项目来源等证明材料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07﹞195 号)十四、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成果:1、全国统一的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空间定位网建立、复测及维护的成果;2、1:2000 至 1:500 国际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相应数字化产品; |
成果利用者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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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
身份证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69 号)第五条 |
发证机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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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经济困难的贫困户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扶贫开发局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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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经济困难的五保户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民政局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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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经济困难的低保户证明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民政局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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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 |
证明未婚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民政局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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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 |
证明公司营业状态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市场监管局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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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初审) |
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三年内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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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所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20名以上律师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申请人提供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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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律师事务所(合伙所)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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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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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律师事务所(个人所)设立(初审) |
未受停止执业处罚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九条 |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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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档案存放机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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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专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无故意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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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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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执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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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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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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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存放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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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兼职律师执业审核(初审) |
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第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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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律师跨省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档案存放机构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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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律师省内变更执业机构审核(初审) |
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申请人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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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护士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延续注册 |
《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二级及以上医院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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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护士首次注册(或重新注册) |
申请人办理护士首次注册需提交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护士条例》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
指定的医疗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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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第六条规定执行;其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 |
指定的医疗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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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
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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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竣工卫生验收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
具备法定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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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表)卫生审查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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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需提供由该医疗机构的上级行政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任职证明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
该医疗机构的上级或本级管理部门 |
县卫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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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许可 |
申请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母婴保健技术培训或进修的证书复印件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 |
相关部门及医疗机构 |
县卫生健康委 |
|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566-6022532 传真:0566-6022871 邮编:2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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