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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安徽工商业用户电价有变!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0-15
废止日期:
安徽工商业用户电价有变!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
发布时间:2021-10-15 11:19 来源:安徽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 ]

记者从省发展改革委获悉,为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12月1日起,安徽将对全省工商业用户试行季节性尖峰电价和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政策,为期两年。

此次试行的季节性尖峰电价,是指在日最低气温≤-5℃或日最高气温≥36℃时(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合肥温度为准),全省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电力用户,用电价格在当日高峰时段购电价格基础上每千瓦时上浮0.072元。

其中,高峰时段为9:00~12:00、17:00~22:00,时长8小时;平段为8:00~9:00,12:00~17:00,22:00~23:00,时长7小时;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8:00,时长9小时。

同时,在电力供应不足或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情况下,为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对自愿参与需求响应主动减少(增加)用电负荷的电力用户,安徽省电力公司按规定的需求响应补偿电价标准对用户进行价格补偿,包括响应补偿价格和容量补偿价格两种。

此外,尖峰电价的收入,将专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年际间滚动使用。按照要求,安徽省电力公司要对尖峰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不得挪作他用,并将收支情况报省能源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