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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532E/202110-00015 组配分类: 农机购置补贴
发布机构: 七都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石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文号:
成文日期: 2021-10-19 发布日期: 2021-10-19
废止日期:
石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10-19 11:11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省委“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 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27号)要求,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 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落实构建新发 展格局要求,破除制约要素合理流动的堵点,进一步畅通农业机械化发展各个环节,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突出对深耕整地、播种、植保、烘干、茶叶生产加工、“两利用”等农机具的补贴。推广使用智能终 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将成套设施装备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推广应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等技术的手机App,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三、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我县所有乡镇。

2021年省下达我县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70万元,历年结余资金230.7965万元,20214月,因巡视整改上交财政130.7965万元,可用资金270万元。

开展连栋温室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对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进行购置补贴。在此之前,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总体上继续按有关规定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继续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机〔202066 号)执行。

四、补贴范围和资质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按照池州市确定的补贴机具的种类范围,石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5个大类38个小类128个品目(见附件1)。补贴范围内的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 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 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 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五、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每农户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8台(套),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5台(套)。超过规定上限的,购机者要主动提出申请,由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安徽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六、农机产销企业责任

自愿参与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机生产企业,要自主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 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内完善补贴产品相关信息,并对其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 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要规范、诚信经营,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做好机具核验、抽查等工作,并对申请补贴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对于采用提供不实投档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和虚购报补、重复报补、以小抵大等违规 手段骗套补贴行为,或涉事产销企业拒不配合调查、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行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农机生产和销售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以及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注销农业机械试验 鉴定证书或因违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被相关部门撤销等,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补贴操作程序

2021-2023年我县继续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操作程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 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

(二)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户口本、购机发票和“一卡通”原件,以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办理服务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并逐步过渡到通过手机APP“皖事通”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三)审验公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 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资料 不齐全的不建档。购机者应积极配合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开展机具核查工作。继续推进在乡镇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业农村部门上门核实。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四)资金兑付。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 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包括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报废更新补贴)和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等,原则上每月报送县级财政部门 1 次。县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重大事项须提交县政府并组织县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二)优化服务,便民高效。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清理、取消补贴申请过程中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精简补贴申请材料。推广应用手机 APP“皖事通”申请补贴,开展非现场补贴申请,补贴机具核验预约等便民服务。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有关要求,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与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现链接。全面规范及时公开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见附件2),资金兑付情况、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使用进度、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本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号)要求,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对于发现政策落实中的异常情形,需经集体研究后上报。严格信用管理,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承诺、践诺执行情况的监管和失信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附件:1.池州市石台县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2021年度池州市石台县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

附件1

池州市石台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8小类128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

1.1.3开沟机

1.1.4耕整机

1.1.5微耕机

1.2 整地机械

1.2.1起垄机

1.2.2灭茬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2.5联合整地机

1.2.6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 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2 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 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 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 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 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3.1采茶机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4.1油菜籽收获机

4.5 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5.1薯类收获机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6.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6.2搂草机

4.6.3打(压)捆机

4.6.4圆草捆包膜机

4.6.5青饲料收获机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7.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1.2花生摘果机

5.2 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 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 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 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 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 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6.4 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6.4.5茶叶理条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 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 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 喷灌机械设备

8.2.1喷灌机

8.2.2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

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 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 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 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 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网箱养殖设备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 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 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 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3.2 食用菌生产设备

13.2.1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14.1 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

14.1.2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 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 其他机械

15.2.1驱动耙

15.2.2籽棉清理机

15.2.3水帘降温设备

15.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5旋耕播种机

15.2.6大米色选机

15.2.7杂粮色选机

15.2.8秸秆膨化机

15.2.9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5.2.10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5.2.11沼气发电机组

15.2.12有机肥加工设备

15.2.13茶叶输送机

15.2.14茶叶压扁机

15.2.15茶叶色选机

15.2.16果园作业平台

15.2.17果园轨道运输机

15.2.18秸秆收集机

15.2.19脱蓬(脯)机


附件2

池州市石台县     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

序号

购机者

补贴机具

补贴资金

所在乡(镇)

所在村组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产品名称

购买机型

经 销 商

购买数量(台)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